结婚登记,本是一件令女孩期待憧憬的好事儿,但对于河南驻马店女子尚某某,结婚登记的甜蜜、喜悦、幸福统统没有,反被惊吓、苦恼、愤懑取而代之。
去领证因“被结婚”5次遭拒
年12月10日,河南女子尚某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其在年9月至年7月间,先后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五地登记结婚,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当我得知自己已与5人登记结婚时,当场就蒙了……”提起去年底经历的那一幕,尚某某心有余悸。尚某某称,年到年之间,她一直待业在家,并没有出过远门,自己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和她登记结婚的这5个男人,她也一个都不认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此她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
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给出的答复是,尚某某的5次登记结婚信息并不是在他们这里办理,而且他们也无法查询到夫妻双方更加详细的登记信息,要想彻底弄清楚,只有去这5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以查到相关信息。
无奈之下,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
但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尚某某的申请。于是尚某某将如东县民政局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身份信息被冒用,法院判民政局“纠错”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向与尚某某“结婚”的如东县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走访调查,经核实,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冒名女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某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某某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某某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某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8月1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近年来,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重婚、被结婚事件屡见报端,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近两年来,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骗取婚姻登记,导致“被结婚”“被重婚”,从而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有十余起。而早在年民政部就曾宣称“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但所谓的“全国联网”竟然是仅实现了从年起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电子化上传,而且只局限在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尽管本案当事人尚某某告赢了如东县民政局,但为了尽快消除被冒名登记的结婚记录,等待她的可能还有4个官司要打,毕竟行政诉讼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了解,尚某某目前已怀孕,一个大肚子孕妇可能还要去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四个地方的行政部门、法院奔波,想想也是心酸。
无奈之余,微正法育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积极履责,该纠正的纠正,该恢复的恢复,主动减轻受害者的维权压力。同时,更期盼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的全国联网推进能更快一点儿。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亟待解决
在这场令人哗然的“被五婚”案件中,尚女士的身份信息当年究竟是如何泄露出去的?时隔久远,我们恐怕终将不得而知了。但往深处一想,那些冒充尚女士的人除了用假证件结婚外,是否还做过其他违法之事?微正法育不寒而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对于伪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有相关规定,但近年来,被结婚、被担保、被法人、被开户等问题仍时有发生,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当事人最敏感的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困扰。在身份信息盗用事件的一次次曝光中,公众安全感也在一点点流失。
今天是尚女士“被结婚”,明天你我的个人信息可能也会被泄露。而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轻则会遭遇垃圾短信、电话、邮件等的频繁骚扰,严重的,甚至可能成为诈骗团伙威胁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导火索。
微正法育期盼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加快推进,有关信息安全的监管制度能够早日完善,早日补足这块短板,早日还公众一个身份信息安全感。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经济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